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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诱骗两女童到家中猥亵给零钱封口获刑三年《新闻》

发布时间:2020-09-01 18:22:39 阅读: 来源:布贴厂家

­  合肥蜀山区法院近三年审理8起猥亵儿童案 半数是熟人作案

­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一起“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因性质恶劣,被推到舆论风口浪尖。与此同时,它无疑也戳痛了儿童尤其是女童保护的脆弱神经。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获悉,近3年来,该院共审理猥亵儿童案8件。儿童猥亵案什么时候是高发期?怎样才能斩断伸向孩子的“咸猪手”?且让我们通过案件分析背后细节。

­  案件披露:男子诱骗两女童到家中猥亵

­  2014年7月底某日的下午2点,合肥市某城中村内水塘边,8岁女童小敏(化名)正在玩耍。39岁的男子王某酒后路过,心生邪念,先是以给钱等方式诱骗,未果后又采取语言威胁。见小敏不敢反抗,王某猥亵得逞。小敏逃脱后告知父亲。当天下午3点左右,王某被小敏父亲找到,随即被送至派出所。案发后,经蜀山区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  同年同月,另外两名10岁女童在家时遭邻居毒手。57岁的黄某以有重要的事和她们说为由,将她们诱骗至家中猥亵。事后,黄某分别给予数额不等的零钱,要求她们不要告诉家长。事后,一女童母亲发现女儿身体有异样,经追问遂案发。蜀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次年3月中旬,又一名10女童小玲(化名)放学回家路上碰到歹人。 63岁的周某搭讪将其哄骗至家中,送其3支铅笔后不顾反对强制猥亵,因小玲执意要回家周某才放手。当日,小玲近亲属报案,周某被抓获归案。因周某近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5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请法院考虑周某年事已高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从轻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  案件分析:夏季是多发期熟人作案占半数

­  虽然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但这不妨碍从中窥探共同点。据悉,这些案件被告人年龄最大64岁,最小的29岁,其中40~50岁被告人占多数,被告人均文化水平低,最高学历为初中。

­  经办法官分析出一大特点:猥亵儿童案中熟人作案占半数,有邻居、小区保安等。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猥亵儿童的被告人作案手法并不复杂,多以问路、问事情、买零食、给铅笔书籍等借口哄骗受害儿童去偏僻地区或被告人家中实施犯罪行为,事后威逼利诱,要求受害儿童不要告诉家长或他人。而案发时间较集中,多发于七八月夏季暑假期间,13时~16时的人烟稀少偏僻场所。法官分析,可能由于夏季受害儿童穿衣较单薄,父母无暇看管使被告人有机可乘。

­  避免二次伤害有待关注

­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方面对强奸、猥亵等暴力犯罪侵权行为认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对其从严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在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上处于空白。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一辰认为,对于被猥亵儿童的心灵创伤在审判中往往被忽视,法院定罪量刑更注重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并没有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司法部门仅能对儿童性侵方面依法从重处罚,但在面对如何帮助受害儿童摆脱心理阴影,顺利回归社会这一话题时,略显无力。

­  蜀山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程磊表示,由于“谈性色变”,中国儿童普遍缺乏性方面的教育,导致儿童在性别意识、性发育等方面存在认识障碍,往往在被猥亵时呈现“无意识”状态,认识不到自己被侵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更有部分家长由于观念守旧,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在子女遭遇性侵后进行打骂,从而对儿童造成了“二次伤害”

责任编辑:郑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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